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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已购住房交易管理办法

2006-03-05 03:52:32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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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烟台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今后,您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需要上市交易时,就要先了解下列事项。
  
  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条件
  
  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提交下列材料: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审批表;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和户口簿;共同居住的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家庭成员签署是否同意出售意见;原售房单位签署同等条件下是否保留优先购买权的意见并盖章;标准价购房的,应与原售房单位签定收益分配合同。

  房屋买卖的需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需提交互换合同;已抵押的需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赠与的需提交赠与人出具的赠与书;继承的需提交被继承人的遗嘱或法定继承人的书面资料;析产的需提交析产单;典当的需提交典当契约。

  二、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程序

  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审批表;房产管理部门对上市交易审批表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后,当事人双方签定合同并办理公证;当事人双方持批准文件和合同15日内到房产交易机构办理房产交易手续;自受让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30日内由受让人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到房屋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八种已购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所有权有纠纷的;已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或经鉴定为危房的;法院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已抵押、典当但未经抵押权人或出典人书面同意的;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擅自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的;违背房改政策规定多购住房或已购住房又租住执行政府定价的公有住房,且未按有关政策规定退房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限制或其他不宜上市交易的。

  四、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相关税种征收标准

  1、已购住房居住超过1年的上市交易时,免征营业税;居住不足1年的上市交易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征收;

  2、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暂按交易额的1.5%征收;继承、析产的免征契税;

  3、已购住房上市交易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4、已购住房上市互换的,视为买卖,免征营业税,契税暂按互换差价的1.5%%征收。房屋互换价格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

  5、已购住房因赠与、抵押、典当而发生权属转移的,视同出售。受赠人、抵押权人、承典人为自然人的,契税暂按评估价格的1.5%征收;受赠人、抵押权人、承典人为法人的,契税按评估价格的3%征收;

  6、已购住房上市交易时,印花税按交易额的0.5‰向交易双方分别征收;房产证印花税按每证5元向持证人征收。

  7、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后,1年内再按市场价格购买住房,视同产权互换,契税按互换规定征收。

  8、已购住房上市交易,按交易额的0.5%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分摊。

  9、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由受让人按成交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出售人暂不缴纳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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