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购公房出售 交易税费变化的分析研究》
2006-02-25 03:18:01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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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实施日期:2003年3月1日《办法》出台后与原有政策在二手房交易税费方面的变化:(以一套50平方米,成本价为1485元/平方米,售价为26万元,单价为5200元/平方米的房屋为例)
收益分成原来:售价在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至5000元(含)的部分,80%归出售人所有;售价在每建筑平方米5000元以上部分,50%归出售人所有。即卖方须交收益分成为:(5000-4000)×50×20%+(5200-5000)×50×50%=15000元。 现在:免收
营业税原来:房屋购买1年以上免交,不足1年交纳成交价5.5%。 现在:1年以上不变,不足1年按成交价-住房补贴面积标准部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已支付的超标处理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款项和税费。
土地出让金原来:买方:成交价×3%
买方的土地出让金为:260000×3%=7800元 现在:买方:成本价×1%
买方的土地出让金为:1485×50×1%=742.5元
契税原来:买方需交的契税为:260000×1.5%=3900元 现在:与原来相同。
印花税原来:买卖双方各需交的印花税为:260000×0.05%=130元 现在:与原来相同
其他税费原来:买方需交测绘费、权属登记费、工本费等不变。 现在:与原来相同
买方税费合计原来:7800+3900+130+其他税费=11830元+其他税费 现在:742.5+3900+130+其他税费=4772.5元+其他税费
卖方税费合计原来:15000+130=15130元 现在:130元
【备注1、标准价900元/平方米、成本价1485元(1560)/平方米】
【备注2、因所售已购公房基本为1年以上,所以在此有关营业税不被考虑在内】
新旧政策的实施产生税费交纳上的差异
按原政策,卖方能拿到的房款为260000-15130=244870元,买方须交260000+11830=271830元+其他税费;按新办法,卖方能拿到的房款为260000-130=259870元,比原来多收入15000元;买方须交260000+4772.5=264772.5元+其他税费,比原来少交7057.5元。来源:[ 北京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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