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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房承租人(所有人)之间的住房交换》

2006-02-25 03:17:47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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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房承租人和私房所有人交换房屋,双方应签订《房屋使用交换合同》、交换合同应明确各交换房屋的坐落、部位、面积、公用部位、搬迁时间、违约责任及其他权利、义务。交换合同经私房所有人同意后,以公房出租人同意交换之日起生效。

  公房承租人与私房所有人交换房屋,双方除签订交换合同外,还需签订《私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须写明双方姓名、地址、房屋的坐落、结构、部位、间数、建筑面积,买卖价款、交割时间与方法、违约责任等。交换合同自区(县)房产交易所批准《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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