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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区建成交付的安置房小区已达68个,建筑总面积达903.99万平方米。该区自9月25日起,在全市乃至全省率先实施《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让这些已经建成和正在建设的安置房“老有所依”;而且,对于安置房居民的最大利好是,集体土地动迁安置房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将由开发建设单位交存,而不用动迁人自己交。
随着北部新城、京沪高铁、机场扩建、万顷良田、新农村建设等大批重点工程的实施,新北区在城市化过程中动迁了大量民房,也建设了大批安置房。但是,一直没有建立专门的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一些早期建设的安置房已经出现屋顶漏雨等问题,在维修时往往得不到资金和制度保障。
新北区政府经过调研和多次讨论后,参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率先出台《新北区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规定,2008年3月24日之前取得土地建造的安置房,按建筑面积35元/平方米标准交存房屋本体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按建筑总面积12元/平方米交存安置房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2008年3月24日之后取得土地建造的安置房,有电梯的,按建筑面积120元/平方米标准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无电梯的,按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标准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据新北区房产管理局局长王永刚介绍,《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所区别的是,房屋本体维修资金交存主体不同,商品房的本体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安置房则分两种情况,国有土地上动迁安置的房屋,包括定销商品房和产权调换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安置房业主个人交存;集体土地上房屋动迁安置的产权调换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交存。但是,该办法实施后,集体土地上动迁的安置房业主,转让安置房时,买房人要按规定标准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不要集体土地动迁户自己交维修资金,主要是考虑到他们曾经为新北区的城市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据悉,不管是以前已经交付的安置房,还是以后开发建设的安置房,都将逐步归集专项维修资金,否则将不予产权登记。新北区房管部门在安置小区张贴宣传画,宣讲这一政策后,居民们为此感到高兴,都说“这是好事,以后房子有问题,修房子就有保障了”。
9月25日当天,已经有两户安置房的二手买家,到新北区办理产权登记时交存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对此,他们也表示认同,认为这是房子的“养老金”,应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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