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微信
王某将单位所分央产房放在中介处销售,在购房人陈某买下后却因卖方没有上市证明而无法过户,于是购房人将中介和王某一起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海淀法院判处王某退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王某于1995年从单位处购得一套位于本市蓟门里小区的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去年,需要筹钱的王某将该房放到某中介公司出售,最终陈某找到中介公司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共支付了全部购房款130万元,此外陈某还支付了房产经纪公司中介费4.5万余元。
去年5月,在双方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发现该房属于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而王某无法提供原售房单位出具的同意该房屋上市的证明,双方未能办理成过户。
无法完成过户的陈某随后将王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王某退款及赔偿违约金26万元。同时,陈某也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收取的中介费。
被告王某透露,因为他已经离开原单位十余年,不知道该房屋不能上市交易,虽不能为陈某办理过户手续,但可以与陈某就房屋买卖办理公证,要求继续履行双方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有效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王某无法提供原售房单位出具的同意该房屋上市的证明,双方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导致陈某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目的不能实现,所以合同只能解除。除了退还房款,由于因王某原因房屋无法过户,导致合同解除,王某作为售房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后,法院确定王某赔偿陈某违约金10万元。
法院同时认定中介公司在查明原售房单位为中央在京单位的情况下,未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导致现买卖双方房屋买卖无法完成,应当退还其收取的费用。
姓名: | 手机号: *必填 | 看房路线: |
版权所有 © 2009 烟台龙真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 联系我们 服务声明 (鲁ICP备05034347号) 地址:烟台市北马路三水商务大厦1815室 电话:0535-6666806 全景统计
网站合作伙伴:烟台装饰协会 山东房地产网 莱山房产交易中心 网站法律顾问: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