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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过八旬的史阿婆欲卖掉自己独居的唯一房屋,却在合同签订次日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买主拒绝了,并要求她按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19万元。兴宁区法院审理后发现老人患有“逆行性遗忘症”等病症,且卖房后无处居住,遂于3月17日作出判决,老人只需返还买房定金2万元并赔偿违约金2000元。
史阿婆今年82岁,早年与丈夫离婚后独自居住在兴宁区一处房子里。由于年事已高,老人左腿不方便,还患上了睡眠障碍综合征、逆行性遗忘、高血压、糖尿病等。
2010年6月22日,经协商,老人决定以40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出售给徐某,双方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当天,徐某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等办理完房产过户等手续后,再支付剩余房款38万元。双方还约定,如有违约,违约方要支付房屋总价20%的违约金和5‰的滞纳金。
签完合同后,老人跟原单位提起了此事,同事的一句话提醒了她,“你已经离婚而且是四级残疾,卖掉房子你就什么都没有了”。次日,史阿婆马上联系徐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2万元定金,但遭到拒绝。
徐某要求协商继续履行合同,老人则决定不卖房,双方协商不下。最后,徐某将老人告上法庭,除了要求解除合同、返还2万元定金,还要求老人赔付19万元违约金。对徐某的要求,史阿婆觉得委屈,称签订买卖合同时自己处于逆行性健忘、不特定糊涂的状态,且是在受了旁人鼓动的情况下签订的。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但由于被告是年过八旬的残疾老人,且患有“逆行性遗忘”症,在签订合同时根本未能充分考量自己将独居的房屋出买后将如何生活。如果继续履行合同,老人就会因此丧失赖以生存居住的房屋,这样的结果不仅有悖社会公序良俗、违背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也是大家所不愿看到的。
2011年3月17日,法院做出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史阿婆返还徐某定金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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